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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可免責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事故可免責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來講,多數情況下都是需要對事故承擔相應責任的。但同時也要注意,若因為特殊原因導致事故發生的話,那麼此時是可以免責的。實踐中,到底交通事故可免責的情形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可免責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事故免責的事由:一是受害人故意且造成事故不可避免;二是機動車一方無過錯。不可抗力不能作為免除行為人民事責任的法定事由。

《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中“碰撞”的表述表明,既要有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故意,又要因為這種行為的急迫使事故必然發生。這是因為“從因果關係的角度來看,在受害人具有故意的情況下,表明損害和受害人的行為之間具有直接的、全部的因果關係”、“從過錯的角度來看,在受害人故意的情況下,意味着損害結果是受害人所追求的,所以損害完全是由於受害人的過錯行為造成的。” 由此可以得出“受害人的故意”的過錯從根本上割斷了高危作業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聯繫,不存在承擔責任根據的結論。本文強調受害人行為的急迫性和機動車無過錯是因為,倘無這兩個條件,則事故仍可避免,如一個人想自殺事先躺在道路上,機動車駕駛人未認真觀察路況而發生事故,這種有條件而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情況即不能免責。

《道交法》未規定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並非不言自明。高危作業行為人在從事高度危險作業活動中取得利益,在作業帶來的危險成為現實時,行為人應對事故造成的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符合“為自己行為之責任”的侵權法核心價值。即使有不可抗力的介入,並不能改變高危作業給周圍環境帶來危險的性質,也不能切斷其與事故的因果聯繫。因此,在機動車遇不可抗力(如突遇大風導致車輛失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也應賠償。

二、肇事逃逸無法認定責任怎麼辦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對於公安機關而言,《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34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管轄區域和道路情況,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預案。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現場痕跡、遺留物等線索,及時佈置堵截和追緝。

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協查通報、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發出協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實、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情況、特徵及車輛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

接到協查通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佈置堵截或者排查。發現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予以扣留,依法傳喚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與協查通報相符的嫌疑人,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辦理移交。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應當按原範圍發出撤銷協查通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提供有效線索或者協助的人員、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協查通報不配合協查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追究經辦責任人和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若確實是因為自己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話,此時承擔相應責任這是無可厚非的,但要是屬於受害人故意且造成事故不可避免或者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話,那麼交通事故可免責。更多交通事故責任方面的內容,你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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