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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主體如何確定

交通事故賠償主體如何確定

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糾紛案件中,常見的責任主體有如下幾種:

1、所有人自主駕駛和受僱人駕駛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所有人自主駕駛和受僱人實施僱傭行為駕駛情形下,車輛所有人既是車輛運行的支配着,又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應由車輛所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要承擔交通事故的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的情況下,不承擔連帶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載的責任主體是肇事者,但是,肇事者不一定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主體。如果肇事者駕駛行為是職務行為,那麼,應當有其僱主或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肇事者如果作為僱員,不承擔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肇事者有可能要承擔響應的刑事和行政責任。

2、擅自駕駛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擅自駕駛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存在僱傭關係的受僱人實施非僱傭行為,擅自駕駛而發生交通事故的,如僱員擅自駕駛僱主的車輛,公司職員擅自駕駛公司車輛等,原則上仍然由車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根據其與受僱人的僱傭合同向受僱人進行追償。另一種是不存在僱傭關係的其人擅自駕駛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駕駛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除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3、出租、出借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車輛所有人將車輛租給或借給他人使用,是基於利益和信任關係允許他人自主支配其車輛的使用權,在此情形下,車輛所有人、承租人和借用人都是車輛運行的支配着,同時也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因此如發生交通事故,承租人、借用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租人和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

4、車輛買賣未過户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車輛買賣未過户違反的是行政管理規章,與駕車致人損害沒有因果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更名過户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覆函》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運營,也不能從該車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據此,車輛買賣未過户但實際交付車輛後,登記車主因交付車輛而喪失了對車輛的運行支配和運營利益,因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實際支配車輛運行或者取得運行利益的買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登記所有人不應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分期付款買賣情況下的責任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明確規定:“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其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在購買人實際支配下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主體應該是購買人,而不是保留所有權的出賣人。

6、車輛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間的責任主體

機動車送交修理,以車輛所有人的意思,車輛已停止運行,並使所有人的控制和支配。修理廠則依合同取得了對該車的控制支配權。修理廠在試車或使用該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修理廠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樣,委託保管的情形洗啊,車輛所有人失去了對車輛的運行支配權,也並不因此取得運行利益,保管人成為運行支配着,如果在車輛交付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自然應由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

7、盜竊駕駛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覆中明確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肇事,造成被傷害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的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執行中應當注意的是,不論車輛所有人對於車輛的管理有無不當或者下次,車輛被盜後發生事故的,車輛所有人一律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8、車輛被質押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車輛作為質押標的的物被質押後,車輛所有人喪失了對車輛的佔有、支配,不再是運行支配着和運行利益的歸屬者,如果在此間發生交通事故,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可根據車輛使用情況確定責任主體。

9、車輛承包、發包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汽車運輸公司、企業進行承包經營,將車輛發包給個人和企業,收取承包費,實際上是車輛所有權人將自己對車輛的支配權交給他人。他仍然是車輛的支配着和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承包方發生交通事故,發包方自然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承包人實際支配下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發包人、承包人應當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同樣,出租車主和出租汽車公司簽訂承包合同,由車主實際支配出租車進行運營,並從該車的運行後總獲得利益,出租汽車公司收取承包費。在承包期間內,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車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租汽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10、掛靠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所謂掛靠,是指車輛為個人出資購買,但為了服從當地對車輛管理的要求或運輸經營的需要,而將車輛掛靠於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的公司。出租車掛靠出租車汽車公司進行運營, 有償適用公司標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車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租汽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出租車主自帶車輛、且自己擁有標書掛靠出租汽車公司,出租汽車公司緊收取服務性的管理費,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有車族承擔賠償責任,出租公司應在收取管理費總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貨運車輛亦參照上述原則處理。

11、由於提供擔保而形成的責任主體

為交通事故肇事者提供擔保的擔保人。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擔保人在擔保事項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12,其他情形形成的責任主體

(1)機動車駕駛員與駕駛的機動車不屬於同一單位,駕駛員與使用機動車的收益單位為報告,由收益單位首先墊付。

(2)無償借用撤離愛那個發生交通事故時,由駕駛員與受益人為共同被告,負責賠償責任。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交通事故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是損害賠償義務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責任。有財產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除外。

(4)交通事故責任人死亡,其不放棄繼承的遺產繼承人作為被告,但只在所繼承財產的額度內承擔責任。遺產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的,因沒有異常可提供繼承的,繼承人不能作為被告。

(5)因緊急避險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險情發生的是被告,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積極避險人作為共同被告,車主或駕駛員所在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6)旅客持票或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經營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乘車,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死亡的,承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死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7)學習駕駛員在教練車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由教練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學習駕駛員在教練中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無責任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有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8)義務幫工出車在無償從事幫工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被幫工人作為受益者應列為被告,並給與受害人適當的補償。

(9)委託他人購車、代購人購車後駕駛車肇事的,委託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委託人維修、保管期間或在停車場停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維修人、保管人、停車場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後,有的車主認為有保險公司賠付,因此將所有的責任全部承擔。實際上,保險公司根據車主承擔的責任輕重製定了不同的賠付比例。此外,一些車主在出險後為了節省時間和麻煩先找修理廠,修完車後再找保險公司報銷費用。實際上,車主如果不向保險公司報案就開始修理車輛,在理賠時保險公司認為修理費用高出定損的費用,差額部分將由車主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