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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存在哪些問題

隨着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我國的機動車輛的保有量也極迅提高。特別是公民個人對機動車的擁有量與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相比發生了根本的變化。與此同時,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並因此產生的損害賠償糾紛呈逐年增長勢頭。如何確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由於國務院頒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事故處理辦法)在規定賠償責任主體上存在侷限性、滯後性,沒有考慮駕駛員與車主之間各種複雜關係,且在歸責原則、承擔責任的主體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有相悖之處,加之對《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理解問題,導致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的裁判結果也迥然不同。

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存在哪些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