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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不同的情形下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如何確定賠償責任主體?主要有盜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分期付款買車發生交通事故等,那麼此種情況下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如何確定?詳情請看下文。

機動車方作為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標準:

1.所有人自主駕駛情形下責任主體的確定標準

該種情形中,所有人既是運行支配者,又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發生交通事故當然由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受僱人駕駛情形下責任主體的確定標準

受僱人在受所有人僱傭期間,因實施僱傭行為發生交通事故的,所有人既是運行支配者,又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受僱人在受僱期間非因實施僱傭行為而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情形較為複雜。借鑑國外的“外形判斷”理論,原則上仍然應由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根據其與受僱人的僱傭合同向受僱人追償。這樣理解,符合加重車輛所有人責任、加大對受害人保護力度的基本理念。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重大過失是指:被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拘留、吊銷駕駛證以及被認定為負全部責任。

3.擅自駕駛情形下的責任主體確定標準

所謂擅自駕駛,是指未經所有人同意擅自駕駛他人車輛。擅自駕駛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存在僱傭關係的擅自駕駛,比如僱員擅自駕駛僱主的車輛,公司職員擅自駕駛公司的車輛等。另一種是不存在僱傭關係的其他人擅自駕駛他人車輛。“在受僱人為擅自私用駕駛而發生機動車事故的場合,日本判例肯定保有者負有運行供用者責任的情形較為普遍,其理由是所謂僱傭者與受僱人之間的外形‘理論”’。我們認為在這種情形下,公司職員或僱員主觀上雖然屬於擅自私用駕駛,但該機動車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仍然不能免除賠償責任。公司職員或僱員應當和該機動車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另一種是不存在僱傭關係的其他人擅自駕駛他人車輛。“在這種情形下,日本判例一般認為,受僱人以外的第三人擅自機動車供運行之用時,保有者將不負運行供用者責任”。我國學者認為,未經車輛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所有的車輛,除主觀惡意外,其客觀表現應與盜車致交通事故適用同樣的規則處理。我們認為,受僱人以外第三人擅自駕駛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除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則不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如對車輛的保管未盡應有的注意義務,應由車輛所有人或保管人與擅自駕駛人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4.被盜竊、搶劫、搶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責任主體的確定標準

在機動車輛被他人盜竊,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由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被盜機動車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覆中明確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的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盜竊駕駛意味着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中斷了車輛合法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對車輛運行的支配,也切斷了車輛運行利益的合法歸屬,而使肇事行為單純成為盜竊駕駛者支配車輛運行的結果,因此,應由盜竊駕駛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樣在車輛被搶劫、搶奪駕駛情形下,也應由搶劫、搶奪駕駛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注意的是,不論車輛所有人對於車輛的管理有無不當或者瑕疵,車輛被盜、被搶後發生事故的,車輛所有人一律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同世界上其他一些國家的學説和判例不盡相同,如在日本,“在保有者對機動車之管理有過失或瑕疵時,學説理論在總體上表現出肯定保有者之運行供用者責任的傾向”。

5.分期付款買賣情形下的責任主體的確定標準

所謂分期付款買賣,又稱所有權保留買賣,是動產買賣中普遍採用的一種交易方式。其基本法律特徵是,購買方只需首付一筆款項,即取得車輛的佔有和使用的權利,並在約定期限內分期支付車輛價金;出賣人保留對車輛的所有權,在購買方違約時,依據其所有權可以取回其車輛。顯然,出賣人保留所有權的目的是擔保債權的實現。究其實質,所有權保留僅僅是債權擔保的一種手段,對車輛的佔有、使用等實際的支配權已經轉移給購買人,運行利益也歸屬於購買人,名義車主的所有權趨於空洞化,保留的僅僅是在對方違約情況下的取回權。因此在購買人實際支配下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按照前述判斷責任主體的“二元説”標準,責任主體應是購買人,而不是保留所有權的出賣人。基於這一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實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明確,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