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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主體的確定方式

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主體的確定方式

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行人之間,因為駕駛員的不當駕駛、非機動車或行人違反交通規則等原因,造成對人身的傷害或者財產的傷害的事件。既然發生損失了,就一定需要賠償,那麼準確的找出賠償義務主體,就成了解決賠償問題的關鍵。

交通事故責任人是指在道路交通中,犯了嚴重的錯誤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應當依法對其處以行政處罰的人,可以是駕駛員,也可以是與事故有關的其他人。

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主體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理應對本次事故發生的損失做出賠償的人,也就是承擔民事責任人,這裏包括交通事故責任人(車輛所有人親自駕駛機動車)、車輛的所有權人(未親自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最終擁有車輛運行所產生的利益的人。

所以,在不同的情況下,賠償義務主體也不同。有時交通事故責任者也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主體;有時,交通事故責任者只需接受行政處罰,而事故賠償義務主體則應該民事責任,對事故損失進行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主體主要從兩方面確定:

一、誰是車輛所有人,而且對車輛擁有運行支配的權利,那麼就認定誰為事故賠償義務主體;

二、誰有對車輛運行獲取的利益的歸屬權,誰就應當被認定為賠償義務主體。

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主體確認非常複雜,這裏具體總結出以下部分情形:

1、車輛所有人自己駕駛或者僱傭他人駕駛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所有人做為車輛運行支配權利人和車輛運行利益的擁有者,理應成為賠償義務主體。

2、在沒有經過車輛所有人允許,私自駕駛車輛上路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一種是受僱人擅自駕駛車輛發生事故的,車輛所有人應做為事故賠償義務主體,履行賠償責任,而後可根據與受僱人的合約條款對其進行追償;

另一種是和車輛所有人沒有僱傭關係的人擅自駕駛車輛造成事故的,責駕駛人做為事故賠償義務主體對事故損失進行賠償。

3、車輛所有人將車輛租賃或者借給別人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雙方都是車輛運行利益的獲得者,則駕駛人員做為事故賠償義務主體,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4、車輛買賣沒有過户,買方駕駛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下,雖然名義上賣方還是車輛所有人,但是他已不具備車輛行駛的支配權和利益獲得權,所以買方應做為事故賠償義務主體,對事故損失進行賠償。

5、車輛在維修或委託保管期間因管理不善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車輛所有人將車輛的支配權交給修理廠家,那麼維修廠家應該做為事故賠償義務主體,對事故損失進行賠償。

6、車輛在丟失後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車輛所有人不對事故負任何責任,盜竊車輛者確認做為事故賠償義務主體。

7、車輛被所有人做為抵押物被質押後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發生事故時的車輛使用人做為事故賠償義務主體承擔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8、車輛租賃經營公司將車輛發包給承包人後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雙方分別擁有車輛的支配權和利益獲取權,所以他們之間屬連帶責任,共同做為事故賠償義務主體,對事故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