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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怎樣確定?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怎樣確定?

發生交通事故後,隨之而來的就是損害賠償問題,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賠償之間有什麼關係?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怎樣確定?本文介紹了一些交通事故賠償主體,詳情請看下文。

由於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所處的狀況複雜多樣,為了能更準確地確定賠償義務人,現將幾種特殊情況下責任人的確定分別論述如下:

1、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時賠償義務人的確定。前面所談的幾種關係,可以説是合法地使用他人機動車,而使用盜竊、搶劫車輛是違法行為。盜竊他人機動車使用發生交通事故,無疑盜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車輛所有人是否應承擔責任?盜車人無能力支付怎麼處理?盜車人在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後逃逸無法承擔責任又應當如何處理?我認為應當分兩種情形來分別認定:

一是在機動車所有人(包括實際有權使用人等)具有明顯過失或重大過失時,應當由盜車人與所有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因為該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知道自己所有的機動車對社會,對他人具有非常明顯的潛在危害,那麼他就必須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機動車。例如,機動車所有人將自己的機動車隨意停放在公路邊未鎖好車門就離開,導致該機動車被盜後產生的損害,該機動車所有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很明顯他具有重大過失,而他承擔責任的理論基礎是因為他是一個機支車的管理者,而他未盡到管理者的責任。

二是在機動車所有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發生的機動車被盜竊後產生的交通事故且負有賠償責任時,由盜車者自行承擔,機動車的所有人不負任何責任。因為這種情形下該機動車所有人已經無法實際管理該機動車,也無法從竊盜者使用機動車的過程中獲得任何利益,而且產生不能實際管理的原因並非自己的任何過錯,而是一些極端非正常因素造成的。例如,機動車停放在車輛保管站被盜後產生的責任,該機動車所有人無需承擔。另外在機動車被搶劫的情形下發生的損害賠償,機動車所有人也無需承擔責任,理由同前所述。

2、車輛買賣未過户發生交通事故賠償主體的確定。機動車輛產權的轉移有特殊要求,即必須經過汽車交易市場並由所有人或車輛所屬單位及時向當地車輛機關辦理過户登記手續。未履行以上二項手續的交易,應視為無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且該機動車負有責任時,該責任的承擔者應如何確定?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首先,一般情況下未履行以上二項過户登記手續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且負有責任的,由事故責任者和車輛所有人或所屬單位負責損害賠償。需要説明的是,車輛駕駛人是個人行為的,由其個人和原車主承擔責任;車輛駕駛人是職務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和原車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其次,在一些特殊的機動車買賣中,如果買受人沒有能夠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而出賣人又擔心買受人無法付款時,通常可以簽訂合同以保留機動車所有權的方法來保護自己,約定當買受人把價款全部支付完畢後才能實際得到該機動車的所有權並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手續。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按照所有人承擔責任的理論,顯然是不公平的,因為儘管出賣人可以從買受人那裏得到出賣機動車的價款,但其性質只是出售物品所得到的價款而不是使用機動車的收益,而且他也根本無法對該出賣並交付的機動車進行實際有效的管理,因此,讓他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顯然很不公正。而買受人作為該機動車的管理支配者,也同時是利益享有者,不論是以何種理論都應當是理所當然的責任承擔者;再次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購買機動車時,如何確定賠償義務人。分期付款是一種新的汽車消費信貸形式,不論是從商業、產業的角度還是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質量等方面都具有明顯的促進作用,在此種情況下,出賣人同樣只能得到出售機動車的價款而無法享有該機動車的利益,而該機動車的實際使用、管理和支配都在買受人,因此應當由買受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機動車在修理期間被擅自使用時賠償義務人的確定。機動車在修理期間被修理工人擅自使用或者修理工廠擅自借給他人使用等情況下產生的損害賠償,機動車的所有人一般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此時的所有人根本無法管理支配該機動車,而且機動車所有人也不是發生交通事故時使用機動車的受益人。不過,如果修理廠的職員在交還修理後的機動車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而產生的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此時他是受益人。

4、機動車抵押期間賠償義務人的確定。按照我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以機動車作為擔保時可以用“抵押”的方式,但在實際上這種方式並不能給抵押權人提供充分的保護,因為抵押人完全可以把該抵押的機動車出賣給他人,出賣人和買受人都不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導致抵押權人無法實際實現其抵押權,所以在實踐中有些人如果以機動車作為擔保財產時,擔保權人就要求債務人將機動車停放在擔保人那裏,以此方可接受抵押(實際上類似於質押)。

那麼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抵押權人擅自使用該機動車且負有賠償責任時,該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在此情形下所有人仍為該機動車的當然管理者,當他把機動車作為抵押物交給抵押權人時,他就應當預料到可能會產生的損害及後果,從而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來保證該機動車不會被擅自使用。而且抵押作為機動車使用的一種特殊方式,機動車所有人從中取得了相應的利益。因此,機動車的所有人是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5、機動車被行政機關或其他機關暫扣時賠償主體的確定。如果機動車在使用的過程中因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而被暫扣後又被擅自使用所產生的損害,此時機動車所有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因是該機動車被暫扣並非機動車所有人的主動行為,而是被迫的行為,在我國目前的法制環境下,他對該機動車根本無法進行管理支配,而且屬於一種不利益狀態。因此,應當由實際使用者承擔責任。

6、機動車在保管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時賠償主體的確定。機動車在停車場或保管站保管期間如被擅自使用,需根據具體情況而論。如果是得到了機動車所有人的同意,所有人就應當承擔責任,因為他應當預見到使用該機動車可能會產生的後果。但是如果使用時未得到所有人的同意而且所有人也沒有過錯,這種擅自使用與盜竊使用性質相同,當然應由使用者承擔責任。

7、職工使用自己所有的機動車執行職務時賠償主體的確定。如果職工使用自己個人所有的機動車執行了職務時產生損害,除所在單位明確拒絕外,該職工所在單位一般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儘管該單位不是管理支配人,但卻是受益人,無論他是鼓勵還是默許職工這樣做,但是職工駕駛自己的機動車在上下班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損害賠償,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予以確定,如果所在單位不提倡,甚至明確禁止或強烈反對職工使用私人機動車上下班的,單位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所在單位默許、同意甚至鼓勵職工使用私人機動車上下班,那麼可以認為單位欲從職工使用機動車的過程中獲得相應的利益,因此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因車輛故障發生機動交通事故賠償主體的確定。車輛故障是指機動車在運行前已經發現或者是在機動車運行中發生的影響車輛正常運行的車輛本身的毛病,因車輛故障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車輛的所有權人應當承擔責任。如果車輛本身存在質量問題,造成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車輛所有權人在賠償之後有權向該車輛的生產廠家請求賠償。

9、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辦法》第44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擔按照10%計算,賠償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10個月平均生活費用,按10個月的平均生活費支付。”符合上述條件的,機動車一方作為被告應當分擔對方的經濟損失。這種分擔屬於法定的義務,並非基於過錯責任原則。

10、保險公司的無過錯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該款規定確立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的無過錯責任。如果肇事車輛參加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亡或者是財產損失,那麼保險公司就應當首先予以賠償,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如何。

因此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不到賠償或者在保險金額的賠付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受害人可以直接將保險公司作為被告。當然,保險公司的賠付是有一定限額的,如果交通事故所導致的各種損失超出了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責任限額,對於超出部分保險公司不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