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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申請時間是多久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主要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當事人的共同申請,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實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有關人員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公平協商,以解決賠償爭議的活動。
按照規定,損害賠償的調解申請時間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調解期限是10天針對不同的事故情形,損害賠償調解的起算時間點有所不同。
(1)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調解時間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
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調解時間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時間從規定辦理的喪葬事宜借宿之日起開始。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申請時間是多久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調解申請時已超過前款規定的時間,調解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調解開始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