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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加班加班費怎麼給?

強制加班加班費怎麼給?

一、強制加班加班費怎麼給?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以下情況可以強制加班:

(一)因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

公司強制加班不給加班費的,員工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公司限期內支付。如果公司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責令公司向員工加付賠償金。

二、領導強制員工加班怎麼辦?

強制加班當然不合法。我國對於勞動者施行的是每日八小時工作制,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超出上述時間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視為加班。用人單位需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心理健康的前提下,取得勞動者同意後,才能加班。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此外,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只有在員工自願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員工不同意,公司無權強行安排員工加班。至於協商一致的形式,可以是書面形式,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行為表示協商一致。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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