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強制加班不給加班費應該怎麼處理
在一般情況下,單位要求員工加班的,員工可以拒絕,這是法律中賦予每一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有時候單位會以扣工資或者開除做威脅而強迫員工加班,並且在加班之後還不給加班費。那單位強制加班不給加班費應該怎麼處理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按照勞動法第44條規定,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300%的工資報酬。加班不給加班費怎麼辦而且還強制加班如果單位拒不支付加班費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單位拖欠工資、未支付加班費用的,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直接通知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要求單位足額支付加班費用,並且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支付拖欠的加班費,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費及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原則上,用人單位是不可以強制員工在休息休假的時間加班的,當然如果有特殊的情況,也就是符合了法律中的規定,那此時單位要求加班,員工不可以拒絕。不過即使聽從了單位的加班要求,此時單位也要支付加班費。而要是單位強制加班不給加班費的話,此時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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