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
一、怎麼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
勞動者首先應該證明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可以採用下面幾個證據:
1、社會保險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2、工資發放記錄,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3、胸卡、門禁卡、工作證、工作卡或工作記錄單(表)。
4、房貸收入、繳税證明,可以以買房買車貸款為由讓公司開據收入證明。
5、考勤卡,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類的。
6、工資支付證明、拖欠工資的書面證明等,最好有原件。
7、代表公司簽署的商業合同、文件、以及授權書、出差的相應證據等,最好有原件。
8、工作記錄、出差的相應證據等,最好有原件。
9、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記錄
10、同事的證人證言,最好由在職的同事進行證明
11、錄音
在和用人單位交涉離職過程中,進行一下錄音,以證明辭退事實的發生及單位的拒不出具辭退證明的事實。我們辦理的許多案子,就利用這種證據達到了勝訴的目的。
在以上的證據具備的情況下,有的時候還不能説就一定會被仲裁委所採納,還要結合對方提交的證據,利用證據規則,和訴訟技巧來達到自己的主張被法院或仲裁委所採納。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未籤勞動合同怎麼索賠?
未籤勞動合同而主張雙倍工資的最長期限是11個月。一般來講,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籤勞動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滿1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1日都應支付雙倍工資。
未籤勞動合同滿1年的,滿1年的當日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工作1年後仍無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考慮是否及時主張權利,並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有時候單位不願意簽訂合同是為了避免保險費用的繳納,這畢竟是單位在規避法律的約束,如果員工為此而辭職的話就可以向單位索要雙倍工資及經濟補償金。但此時肯定需要提供證據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就應該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可是在現實生活中事實勞動關係依然大量存在,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通過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服務證" 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考勤記錄、職工名冊或者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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