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辭退和辭職有什麼區別?
辭退和辭職都必須考慮對方的正當權益,都要經過法定程序才能生效,都是一種中性行為,沒有懲處對方含義,在行為生效後一些事務的處理也有許多相似或相同之處。
1、辭職和辭退行為主體不同
辭職的行為主體只能是職工個人,辭退的行為主體只能是單位。因此,不管是什麼原因導致職工與單位之間行政隸屬關係的解除,只要不是職工主動,就不能構成辭職;不是單位主動,就不能構成辭退。在通過法定程序來解除職工與單位之間的行政隸屬關係時考慮到實際事由是必要的。然而,通過哪一種解除職工和單位之間的行政隸屬關係,第一前提條件就是職工和單位誰是行為主體。
2、辭職和辭退和政策支持和政策約束不同
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在賦於(或承認)職工和單位以辭職和辭退的權力這些規定對辭職辭退的作用概括為政策支持和政策約束兩類。所謂政策支持,指的是有關的政策法規對辭職辭退行為的成立給以支持;政策約束指的是有關的政策法規使辭職辭退行為不能成立或對其在立附加條件。比較起來看,辭退的政策支持和政策約束都十分明確,並且辭職的政策支持比辭退的政策支持大得多,辭職的政策約束比辭退的政策約束小得多。也就是説,辭職成立的事由是很廣泛的,辭退成立的事由則是相當有限的。
3、辭職和辭退成立的事由在性質上不同
辭職和辭退雖然都是中性行為,沒有懲處方的含義,但辭職和辭退能夠成立所依據的事由在性質上有明顯的不同。以目前的政策法規來看,辭退成立的法定事由,絕大部分是屬於職工本人有程度不同的違紀行為。辭職卻不是這樣。所以,人們、社會和單位以辭職人員和辭退人員的看法是不一樣的,往往認為被辭退是不光彩的。
4、辭職和辭退的程序不同
辭職首先要由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而辭退單位無需向任何人提出申請。根據現行文件中對相關程序的規定,如果單位及有關機構有意拖延,因職工辭職而發生爭議的時間,最長可距職工最初提出辭職申請六個月之久。而因辭退發生爭議的時間,最長也只能是在單位向被辭退職工簽發“辭退證明書”後15日之內。實際情況中,有極少數單位或辦事人員就是利用這種程序上的不同來達到不正當的目的,阻撓職工的合理辭職。
5、 辭退和辭職涉及的經濟償付不同
做為被辭退者一定時間內的生活保障和其在本單位工作的補償,單位需按有關政策的規定向被辭退職工支付法定數額的辭退費。而辭職職工不需向單位償付任何費用(培訓費除外)。在培訓費方面,辭職人員需按規定向單位償付自已使用過的培訓費,對於辭退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通過上述分析我們還可以看出,辭職辭退時,在照顧單位和職工個人兩方的正當權益方面,國家政策是向個人傾斜的。這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市場經濟體制轉軌時期是必要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通過辭職或辭退來解除職工和單位之間的行政隸屬關係,事關行為主動方依據國家政策法規行使自己的法定權力,保護自身權益和遵重對方的權益。因此,認識並正確理解辭職和辭退的差異,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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