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和退職的區別是什麼
一、辭退和退職的區別是什麼
概念不同。
退職是勞動者因病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條件而提前退出勞動崗位的休養。退職是一種準退休,是退休的一種補充形式。
辭退,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權限內作出的解除公務員全部職務關係的行政行為,這種行為的直接結果是解除了公務員與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關係。
二、辦理退職手續的流程如下
職工辦理退休、退職需具備的條件: 根據國務院1978年6月2日國發104號文件、《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
1、男年滿6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3、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由醫院證明,並以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5、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 符合前四條之一的應辦理退休,符合第五條的應辦理退職。
三、退休、退職手續的辦理程序
1、對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職工,所在單位應在其符合退休條件時即時將職工人事檔案,退休審批表,及其它相關資料報當地社保部門進行審批。
2、屬下列情形的,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一)經有關部門批准依法關閉、破產企業中按有關規定需辦理提前退休的,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二)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申請退休、退職的,經市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意見後,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三)按特殊工種退休條件申請退休的,由企業將其檔案資料送當地勞動部門初審後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批。
(四)個體勞動者在符合享受養老待遇條件的當月,應持身份證、基本養老保險費手冊等證件,向所在地勞動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核實後方可辦理退休手續。
退休是隻要在退休之前社會保險繳納滿十五年,在到達法定的退休年齡就可以到勞動局辦理退休手續,後期可以按照月領取退休金,退休金的多少是根據繳納養老金的基數和年限決定的;職退需要符合法定的條件,一般職退領取的工資不會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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