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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在試用期懷孕能辭退嗎

女員工在試用期懷孕能辭退嗎

一、女員工在試用期懷孕能辭退嗎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是受到特殊保護的,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辭退女職工。“三期”內的女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的、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公司困難需要裁員的,單位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這並不意味着企業就不能辭退孕期女職工。女職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即使正處於孕期,單位也可以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如有正當理由,可與試用期內懷孕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國家對於作為弱勢羣體的女職工的法律保護是十分符合實際情況的,因為懷孕女職工一旦遭到違法解僱,一直到哺乳期結束將難以找到工作,生活來源難以保障,因此國家禁止用人單位在職工懷孕期間解除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一旦非法辭退懷孕職工,所付出的代價也是很大的。

二、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1)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況有隱瞞或虛構事實的,包括提供虛假學歷證書、假身份證、假護照等個人重要證件;對履歷、知識、技能、業績、健康等個人情況説明與事實有重大出入的;

(2)在試用期間存在工作失誤的,對工作失誤的認定以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以及雙方合同約定內容為判斷標準;

(3)雙方約定屬於用人單位考核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其他情況。

三、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係要符合什麼條件

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才足以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1、用人單位有具體、合法、合理的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對員工從事的崗位事先有明確的錄用條件,且該條件並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存在性別、種族、宗教等就業歧視,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

2、有證據證明員工知曉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

通常情況下,錄用條件可以在勞動合同附件、入職登記表、員工手冊或單獨的錄用條件確認文件中列明,員工入職時可由其簽名確認知曉,並保留員工簽字的書面文件,在仲裁或訴訟中,用人單位可以提供員工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證明員工知曉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

3、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可以用具體的考核制度以及留存的考核結果等作為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首先,考核制度需要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向員工公示,最好保留員工簽字認可考核制度的書面文件,其次,考核結果由員工簽字確認。做到程序合法、結果客觀公正。操作上可以定期(比如:每週、每月)對員工進行試用期考核。

4、用人單位據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應當在試用期內作出

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必須在試用期內作出,超過試用期則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如果用人單位有工會,則事先應將解除理由書面通知工會並簽收,然後再將具體的解除理由和解除事實通知員工並簽收。特別注意通知的理由應寫為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而不是不能勝任工作。

女員工在試用期懷孕能辭退嗎?原則上是不能解除勞動關係,除非女職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即使正處於孕期,單位也可以解除合同。要是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要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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