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員工辭退經濟補償金可以獲得嗎?
一、哺乳期員工辭退經濟補償金可以獲得嗎?
1、辭退哺乳期員工不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可以獲得的是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若是存在以下情形,單位辭退哺乳期職員,也無需支付賠償金:
(1)在試用期間。如果女職工是在試用期內懷孕或尚在產期、哺乳期的,則可能因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為被用人單位辭退。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女職工如有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或其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
(3)有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行為。如果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在工作中有嚴重失職行為或者營私舞弊的,而且由於上述兩種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也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4)兼職影響本職工作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即使是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也可以無條件的予以辭退。
(5)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訂立勞動的合同。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不管是否是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用人單位都可以無條件的接觸勞動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單位若是需要支付補償金,應該怎麼支付?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若是哺乳期職員並沒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也並沒有實施失職或營私舞弊等的行為,那麼單位一般不得將哺乳期職員辭退,否則單位在將職員辭退之後,通常就需要向被辭退者支付賠償金。單位若是需要支付、但是卻沒有履行支付義務,職員可以提出勞動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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