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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滿辭退可以申請補償嗎?

哺乳期滿辭退可以申請補償嗎?

一、哺乳期滿辭退可以申請補償嗎?

可以;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員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孕、產、哺三期解除或終止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及降低工資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強行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孩子滿週歲之日,且照常支付工資。

二、法定哺乳期是多長時間

法律規定孩子未滿一歲的,每天哺乳時間為一個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五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勞動部《就處理勞動爭議有關政策問題解答》第二十條:怎樣理解《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第四條規定答:《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對此,1989年勞動部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勞安字(1989)1號)中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得以懷孕、生育和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1990年勞動部辦公廳在《對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覆函》(勞辦計字(1990)21號)中進一步明確“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三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也不解除其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在處理有關女職工在“三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時,應全面理解、適用以上有關法規和文件。

綜合上面所説的,辭退員工必須要有合法的理由,而對於哺乳期滿的員工用人單位就進行辭退,那麼勞動者有權利來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而且也可以要求合理的賠償,這些都是勞動法有所規定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按條款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