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員工辭退是按照2倍辭退補償金嗎?
一、哺乳期員工辭退是按照2倍辭退補償金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員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二、哺乳期的假期規定
女方產假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日內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哺乳時間,這個叫做哺乳假,其視作工作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三、哺乳期辭退相關法律規定
1、《勞動法》 第2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第63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6條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4、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國家為了更好的保障女性職工的權益,在勞動法中也是規定了在女性員工在懷孕、哺乳期內用人單位是不能被辭退的,如果女性職工在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先的工作內容時,用人單位也是需要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適當的減輕勞動者的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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