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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對侵權保護能以自身名義起訴侵權人嗎

一、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對侵權保護能以自身名義起訴侵權人嗎?

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對侵權保護能以自身名義起訴侵權人嗎

不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我國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也指出,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起訴人,可以是合同當事人、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獨佔、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依照法律規定已經繼承或正在發生繼承的知識產權中財產權利的繼承人。而根據國外某軟件公司與某知識產權代理公司簽訂的授權委託書,該公司只是取得了進行法律陳述、調查取證、進行談判、和解,提起民事訴訟等程序性權利,其並未取得獨佔、排他許可等實體性權利,故某知識產權代理公司與案件不具有直接利害關係,其原告訴訟主體身份不適格。

三、侵權的條款有哪些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是學者們爭議比較多的問題。有學者從一般民事侵權行為構成的四個方面,闡述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

1.關於違法性問題。這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一個重要的構成要件,雖然在學術界不少學者在研究違法性是否應獨立地成為侵權的構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識產權侵權領域,違法性這個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2.關於損害事實(結果)問題。在一般民事侵權理論侵權的構成中,無論是三要件説、四要件説還是五要件説,都認為損害事實是民事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但是已經有不少學者提出,在知識產權侵權構成中,損害事實(結果)已經不再是必需的構成要件,這也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與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的不同點之一。

3.關於因果關係。這是一般民事侵權理論中,民事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但由於有些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並不要求有損害後果,因此只有對造成損害後果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需要確定侵權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大小時,因果關係的認定才有意義。

4.關於主觀要件。上文闡述的民事侵權理論中,構成一般侵權行為的要件之一是加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但是,在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並不是以主觀過錯為必備要件。我國的專利法第63條第2款、商標法第56條第3款均確立了無過錯的侵權責任。從以上的立法例中可以看出,即使行為人是無過錯的,也應承擔侵權責任,只不過其承擔的侵權責任要比有過錯的輕,有過錯的行為人除承擔停止侵權、銷燬侵權產品、消除影響等的侵權責任外往往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地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如果發現了侵權他人的作品,那麼在進行處理的時候一般也必須要由作品擁有者才能進行起訴成為原告,而對於其它人都是不行的,同時對於侵權者如果條件一旦構成必定就會承擔起賠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