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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能否因保險標的物轉讓未批改而拒賠

保險人能否因保險標的物轉讓未批改而拒賠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簡單的説,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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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標的物風險有哪些,標的物風險如何承擔?

一、合同履行中標的物風險有哪些標的物的風險承擔是指合同確定的標的物的毀損、滅失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出賣方還是買受方承擔的約定,一般的説,在標的物交付之前所發生的毀損、滅失的損失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二、標的物風險如何承擔《合同法》還對標的物風險負擔的幾種特殊情況作了如下的規定:1、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約定交付之日起承擔標的物的毀損、滅失風險;2、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由買受人承擔;3、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4、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5、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