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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賠償後可以向侵權人追償嗎

生活當中買保險已經成為常態,保險存在於生活的各個方面,那麼,在實踐當中,如果是由於第三者的因素造成了事故,保險公司賠償後能向侵權人追償嗎?下面作簡單介紹。

保險公司賠償後可以向侵權人追償嗎

一、保險公司賠償後可以向侵權人追償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按該條規定,保險標的因第三者原因造成損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車輛損失賠償後,可以向侵權責任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保險法司法解釋四進上步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權,法院應當支持。但是,在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侵權責任追究行為合法有效的,不支持保險公司追償請求。侵權第三者在保險公司追償通知到達前已對被保險人作出賠償,對保險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二、可以在合同中約定

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在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中約定: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向第三方索賠的,保險人應積極協助;被保險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先行賠付被保險人,並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方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進行賠償時,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方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未賠償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順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賠款。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先行賠付的,保險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理賠實踐,保險公司車損理賠前會要求被保險人填寫被保險車輛權利轉讓書,將被保險人車輛損失的追償轉讓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憑與被保險人的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損失定損單、賠償協議、權利轉讓書、被保險人身份信息、賠款銀行電子回單等向侵權責任人行使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