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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承包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一、對承包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對承包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承包勞動關係在法律上沒有確切的定義,在企業範圍內的承包關係作為一種責任制形式,並不是一種獨立的社會關係,可以從屬於勞動關係,也可以從屬於民事關係。一般勞動關係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勞動關係主體之間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觀上的隸屬性。勞動關係主體雙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同時,勞動者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理所當然地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係。

(2)勞動關係產生於勞動過程之中。勞動者只有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在實現勞動過程中才能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關係,沒有勞動過程便不可能形成勞動關係。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關係具有排他性。勞動關係只能產生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發生的社會關係不能稱之為勞動關係。同時,作為自然人的勞動者,一般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當然現在法律並沒有禁止雙重法律存在。

(4)勞動關係的存在以勞動為目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是為了實現勞動過程,為社會生產或社會產品提供服務。

(5)勞動關係具有國家意志和當事人意志相結合的雙重屬性。

二、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雖然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關於承包勞動關係的相關規定,但對於勞動者來講,只要跟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係,必須要求用人單位跟本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也是法律制度強行規定的,建立勞動關係後不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要支付賠償金。

標籤:承包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