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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與施工單位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工人與施工單位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一、工人與施工單位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工人與施工單位滿足以下情形的,構成勞動關係: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

勞動關係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係;勞務關係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

2、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務關係主要由《民法典》調整,而勞動關係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調整。

3、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關係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關係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時都是法人或組織;勞務關係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4、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着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着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關係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這是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

5、是以誰的名義實施工作以及由誰承擔責任不同。

事實勞動關係是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勞動者屬於用人單位的職員,其提供勞動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構成用人單位整體行為的一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與勞動者本人沒有關係;勞務關係是提供勞務的一方以本人的名義從事勞務活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在提供勞務過程中純粹是由於自身的過錯給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該損害與僱主無關。

6、合同內容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範來規定。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7、內部規章制度的約束力不同。

勞動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僱傭契約或者説從屬的僱傭契約。企業對職工遵守內部規章制度的情況有進行獎懲的單方權力。而勞務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只有勞務合同本身可以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任何一方的內部規章制度不能成為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8、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係;在勞務關係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綜上所述,如果滿足以上要求,可以確認建立了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後,施工單位是需要和工人籤勞動合同的,也有義務給工人買社保,但是,施工單位和農民工之間建立的一般不是勞動關係,司法實踐中要注意區分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