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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XX與衡水市桃城區麗彩名妍美容中XX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劉XX,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漢族,住衡水市桃城區。

劉XX與衡水市桃城區麗彩名妍美容中XX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戴XX,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漢族,住衡水市桃城區,系被告劉XX之夫。

被告:衡水市桃城區麗彩名妍美容中XX。

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區中華XX(人民南)。

註冊號:XXX。

經營者:趙XX,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丙德,河北暢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X與被告衡水市桃城區麗彩名妍美容中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8月8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17年8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劉X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戴XX、被告衡水市桃城區麗彩名妍美容中XX委託訴訟代理人張丙德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資5761元;2、要求被告退還押金800元;3、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900元;4、要求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賠償金1800元;5、要求被告支付未為原告上保險造成的損失費用333.72元;6、要求被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1522元;7、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於2017年3月16日到被告處上班,擔任美容師一職。

每天早上8點30分上班,下午6點30分下班,上下班要打卡,每天工作十多個小時,沒有午休,每天上班要着工作服,直至2017年5月20日止,共上班2個月零4天,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資5761元。

上班前雙方口頭約定第一個月工資1800元,以後月工資底薪3000元,加手工費提成,工資一月一發,到2017年5月20日只發了半個月工資900元,扣了500元押金,實發400元。

因原告要求被告發工資一直沒發,故原告沒再去上班。

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勞動關係,被告給付各項賠償。

被告衡水市桃城區麗彩名妍美容中XX辯稱:原告不是被告招聘的職工,也沒有在被告處正式上班,原、被告之間沒有勞動關係。

原告向衡水市桃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在仲裁過程中,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要求被告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等費用沒有事實依據。

另外,被告已提交全部工作人員的工資表及考勤記錄,被告已完成舉證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舉證責任分配認識錯誤,應由原告證明原、被告之間約定的月工資數額及工資發放情況,但原告的主張沒有相應證據證實,故桃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直接認定工資數額,不符合法律規定,作出的(2017)區勞仲決字20號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違法,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系從事美容服務的個體工商户。

2017年3月16日原告到被告處工作,擔任美容師,雙方口頭約定原告第一個月工資1800元,之後每月工資底薪3000元。

2017年5月20日原告因被告拖欠工資自動離職。

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期間,被告經營者趙XX於2017年4月30日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原告工資400元。

剩餘工資至今未付。

本院另查明,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期間,被告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亦未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2017年6月5日,原告向衡水市桃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資5761元、剋扣原告押金800元、經濟補償金900元及工資報酬的25%即1339.5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1522元、未為原告繳納保險金損失費用333.72元、賠償金1800元。

衡水市桃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區勞仲決字第20號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裁決:1、申請人劉XX與被申請人衡水市桃城區麗彩名妍美容中XX解除勞動關係;2、被申請人衡水市桃城區麗彩名妍美容中XX向申請人劉XX支付工資人民幣4951.72元、經濟補償金人民幣900元、2017年4月16日至2017年5月20日雙倍工資人民幣3551.72元,以上共計人民幣9403.44元(大寫人民幣玖仟肆佰零叁元肆角肆分),本裁決書生效後5日內一次性付清;3、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原告對該裁決不服,訴至本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所舉有效證據及本案庭審筆錄在卷為證。

原告提供的證據一、工作服,證據二、跟單位負責人微信聊天的截圖9張,證據三、銀行明細,證據五、錄音、錄像各一份,證據六、照片一張,能夠相互印證,證明原告在被告處工作,被告僅支付原告400元工資的事實,故本院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四、押金條2張,因無被告的公章亦無其經營者簽字,被告對兩份收據亦不予認可,故本院對該證據與本案的關聯性不予確認。

被告提供的證據一、店裏工人工資及考勤表,因原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故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因其中並無原告的相關工資及考勤記錄,故對其與本案的關聯性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依據上述條款的規定,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應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具有人身上、經濟上和組織上的從屬性為考量依據。

本案被告作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雖未與原告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是原告在被告處工作,工作期間受被告的制度管理,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資,被告與原告存在人身、經濟、組織上的從屬性,能夠認定原、被告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故本院依法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被告辯稱原告沒有為其工作,但是被告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且根據被告收取原告的培訓費及被告經營者向原告轉賬支付工資的事實,可以認定原告系被告職工,故對被告該項抗辯本院不予採信。

原告自2017年3月16日入職被告處之日起即與被告建立勞動關係,現原告以被告拖欠勞動報酬為由要求解除與被告的勞動合同,本院予以准許,原、被告解除勞動關係日期應為被告申請仲裁之日即2017年6月5日。

關於原告的工資數額,原告主張雙方口頭約定第一個月工資1800元,之後每月工資底薪3000元,被告不予認可,但是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原告的主張予以採信;但就原告主張的手工費、提成因原告無相關證據證明,故本院不予採信;被告辯稱工資數額的舉證責任應在原告,但是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由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

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者工資支付憑證的製作和保存是用人單位應承擔的一項法定義務,因此證明勞動者工資數額的舉證責任應在用人單位,故對被告的該項抗辯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於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5月20日在被告處工作,期間工資應總計5351.72元,被告經營者通過銀行轉賬向原告支付工資400元,2017年5月21日之後原告未再到被告處工作,未為其提供勞動,故被告欠付原告工資數額應為4951.72元。

被告辯稱不欠原告工資,但是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故對被告的該項抗辯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原告主張的800元押金,原告所舉兩張收據無被告的公章或其經營者簽字,被告亦不予認可,本院對兩份收據與本案的關聯性不予認可,原告也無其他證據予以證明其主張,故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原告要求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900元,因原告以被告拖欠勞動報酬為由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原告主張的經濟補償金數額未違反法律規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原告主張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800元,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原告主張的被告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造成的損失費用333.72元,無證據予以佐證,故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原告主張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因原告自2017年3月16日到被告處工作之日起即與被告建立勞動關係,被告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原告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被告一直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4月16日至2017年5月20日二倍工資於法有據,因本院已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4月16日至2017年5月20日欠付工資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故被告僅需向原告支付2017年4月16日至2017年5月20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551.72元。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衡水市桃城區麗彩名妍美容中XX與原告劉XX之間的勞動關係於2017年6月5日解除;

二、被告衡水市桃城區麗彩名妍美容中XX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向原告劉XX支付工資4951.72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900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551.72元,共計9403.44元;

三、駁回原告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簡易程序減半收取為5元,由被告衡水市桃城區麗彩名妍美容中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朱志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