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代繳社保勞動關係如何確定?
代繳社會保險不一定成立勞動關係。社會保險的繳納一般都是企業和職工共同承擔的,但是對於沒有工作的人來説,就需要掛靠單位代繳社會保險。代繳社保勞動關係在勞動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個人與代繳單位之間實際上並不存在實際的勞動關係,只是一種依託關係。
但是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時,又沒有簽訂過書面正式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可以通過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以及其他用工記錄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勞動關係的重要證據,代替繳納社保的,可以確定勞動者與繳費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建立勞動關係後什麼時間繳納社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繳納社會保險雖然是用人單位應盡義務,但用人單位只是給當事人代繳社保的話,肯定不存在實際的勞動關係,若建立了勞動關係,正常情況下就應該在一個月之內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不籤勞動合同的,可以從第2個月開始讓公司付雙倍工資。
綜上所述,單位代繳社保並不能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只有通過簽訂的書面正式勞動合同或者存在事實用工關係,以用人單位發放的工資條、考勤記錄以及證人證言等相關法定有效證據才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實際勞動關係,否則單憑代繳社會保險的行為不能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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