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辭退員工可以有意減工資嗎?
一、公司想辭退員工可以有意減工資嗎?
1、公司想辭退員工不可以有意減工資,用人單位需要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才能調整工資標準。這是由於工資屬於勞動合同之中的必備內容,公司與員工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雙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單方變更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內容。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工資等的勞動合同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執一份。
3、單位可以因為以下原因扣除職員的工資
(1)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2)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及公積金;
(3)法院裁判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4)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5)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6)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
(7)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二、可以降低工資的情形有哪些?
1、經雙方協商可以降薪,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予以變更,變更後的內容需要通過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雙方可以約定就薪酬待遇變更事宜進行約定;
2、特定情形企業單方降薪。
用人單位沒有權利隨意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降低工資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並簽訂書面文件。用人單位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若不想解除勞動關係的,可只請求支付工資差額。
不管是調動職工的崗位,還是降低職工的工資待遇,都屬於對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徵得勞動者的同意才行。如果單位不經過勞動者的同意就隨意調換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或者是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勞動者可以拒絕。
在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期間,用人單位需要履行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的義務,勞動者若是發現單位並沒有向自己支付工資、或者支付的數額過低,可以要求對方按照勞動合同發放工資,如果對方拒絕,職員可以投訴單位、也可以提出勞動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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