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鑑定 > 其他鑑定

協商醫療鑑定專家注意事項

協商醫療鑑定專家注意事項

想要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金額,首先要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定,確定醫療事故的等級,這樣才能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計算。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就很難解決相關問題,甚至可能引起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鑑定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衞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關於鑑定專家的注意事項



  1、鑑定專家的確定

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中具有該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委託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與醫療事故鑑定不同的是,司法鑑定的機構本身就是有專家庫的,鑑定的專家就是從本身的專家庫中根據專業的要求抽取的。不同於醫療事故鑑定一個非常大的專家庫,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專家的名單。

司法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鑑定人共同進行鑑定;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的鑑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與醫療事故鑑定的單數表決制不同,每一位鑑定專家的鑑定意見都應當在鑑定意見書中體現出來。並且在鑑定結論中有每一個專家的簽名或者蓋章。醫療事故的集體負責制,司法鑑定的個人負責制。


  2、鑑定專家的迴避

司法鑑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託人、委託的鑑定事項或者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鑑定的,應當迴避。

在刑事案件中,一些人身傷害行為單憑人為的判斷或人證物證很難得到詳細的結果,作為定案的證據也顯得較為牽強。在沒有科學的司法鑑定之前,人身傷害最判案時當事人很容易翻供,造成案件審理的困難,而現在,出現這種狀況時,我們可以通過司法鑑定來證實所主張的事實。人身傷害司法鑑定期限有硬性規定,您在申請時請遵守相關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