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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主動離職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員工主動離職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一、員工主動離職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主動辭職一般沒有補償,但要看具體的情況。如果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的情形,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了一致,這種情況下需要支付補償金。但要是由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過協商之後雙方達成一致,這種情況下可以不支付補償金。

單位有過錯的,職工主動離職經濟補償金需要給。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等等。

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如果是在試用期的,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繳納社保、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違反規章制度等不良表現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解除勞動合同應辦的手續有什麼?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解除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各應履行如下手續:

對於勞動者來説,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辦理如下手續:

1、提前給用人單位發出書面解約通知。如正常情況下,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2、進行工作、業務交接。

3、清理債權債務關係。

對於用人單位來説,除提前解約也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外,還要注意辦理如下手續:

1、及時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

2、工作、業務的交接。

3、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

4、清理債權債務關係。

5、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説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對於員工來説,要想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向公司提交書面的辭職報告,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此時單位不需要給經濟補償金。對於用人單位來説,跟員工解約,要提前通知員工,給員工結算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轉移社保關係和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