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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變更的方式有哪些

遺囑的變更是指遺囑人依法改變原先所立的遺囑的部分內容,
(一)明示方式變更、撤銷。立遺囑人可以通過明確的意思表示將其所立遺囑撤銷和變更,但是撤銷和變更公證遺囑的意思表示必須經公證處重新公證才有效。
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移轉、部分移轉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二)默示變更、撤銷。
1、立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的,且內容相互牴觸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推定後立遺囑變更或撤銷前立的遺囑,但公證遺囑的變更和撤銷須以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方有效。
2、立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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