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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中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仲裁中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仲裁中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二、勞動仲裁流程怎麼走?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在勞動爭議仲裁中,採納迴避制度,對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案件的公平仲裁或裁決,是十分有益的。對於當事人申請仲裁員迴避,由仲裁委決定,並不是一經提出,就發生仲裁員迴避的後果。但仲裁委對迴避申請應及時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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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勞動 迴避 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