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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資格迴避嗎有哪些情形需要回避?

一、律師資格迴避嗎有哪些情形需要回避?

律師資格迴避嗎有哪些情形需要回避?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律師並不是迴避的對象,迴避的對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鑑定人員等,如果審判人員與律師有利害關係的,迴避的應該是審判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迴避理由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二、當事人可以因哪些事項提出迴避請求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發現審判人員(執行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他們也應當自行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當事人有權在下列情況下,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等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3、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現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要求迴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一)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案件的審查需要回避的人員一般是審判的人員或者是書記的人員,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可以進行迴避,迴避的事項包括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等。

標籤:律師資格 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