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期間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仲裁期間中斷的情形主要有:
1、已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包括向用人單位或上級機關申訴、向對方發律師函等方式;
2、已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如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
5、撤訴案件的時效起算時間,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撤訴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6、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出具書面通知期間。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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