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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仲裁員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仲裁仲裁員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仲裁過程中,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仲裁員迴避申請。如果仲裁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都屬於應該回避的範圍。歸結起來,只要仲裁員有可能不能公正裁決,都應迴避。
羅浩律師建議:由於存在信息不對稱,勞動仲裁中,只要一方發現存在仲裁員需要回避的情況,隨時都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員迴避。如果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或者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一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投訴,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該仲裁員解聘。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迴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迴避申請:
(一)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 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 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 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迴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