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當適用的法律法規確有錯誤時,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主要是指:
(一)適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規的;
(二)援引法條錯誤的;
(三)違反法律關於蘇激勵的規定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
依據《勞動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三、違反法定程序
違反法定程序主要是指:
(一)仲裁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二)違反了有關回避規定的;
(三)違反了有關期間規定的;
(四)審理程序違法等。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偽造證據是指製造虛假的證據,對證據內容進行篡改,使其與真實不符。如:製造虛假的書證、物證、鑑定意見等等。偽造證據是違法行為,當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證據時,用人單位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包括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的證據、證明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證據等。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 舞弊、枉法裁決行為
(一)仲裁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
(二)受賄人以公開或者暗示的方式,主動向行賄人索取賄賂,甚至是公然以要挾的方式,迫使當事人行賄;
(三)仲裁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
(四)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
對於勞動仲裁,如果該勞動仲裁還沒有生效的話,提交書面的撤銷勞動仲裁申請書即可。而要是勞動仲裁裁決已經生效的話,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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