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迴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為了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需要保持公正性,故而司法機關必須按照既定的流程、原則以及規定進行審理,在遇到需要回避的情形時,司法機關的相關人員也是需要回避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仲裁員迴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仲裁員應當迴避的情形
1、《仲裁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2、當事人請求仲裁員迴避應採用書面形式並説明迴避的事實和理由。當事人知道仲裁員有需要回避的事由依然同意該仲裁員進行審理的,事後不得以此為由申請撤銷仲裁。
3、仲裁員迴避後重新選定或重新指定仲裁員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准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二、仲裁員迴避由誰決定
當事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仲裁員的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的迴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三、仲裁員迴避的形式有哪些?
(1)自行迴避
自行迴避即仲裁員認為自己具有法定的迴避事由,從而主動提出迴避的請求。仲裁員的自行迴避,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該仲裁員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的自行迴避,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2)申請回避
當事人認為仲裁員具有應當迴避的事由,有權提出要求該仲裁員迴避的申請。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説理由,並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當事人的迴避申請既可以用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提出。仲裁法第36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員迴避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由仲裁委會員主任決定該仲裁員是否迴避。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其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另外,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員因迴避以外的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按照仲裁法的規定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主要包括仲裁員死亡、生病、被除名以及拒絕履行職責等情形。
仲裁員在發現需要回避的法定情形出現之後,需要主動提出迴避的請求,若不主動提出的,案件的相關當事人一可以申請要求其迴避。仲裁員是否需要回避是由仲裁委員會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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