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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迴避的形式有哪些?

?仲裁員迴避制度是指仲裁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迴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那麼在我國,仲裁員迴避的形式有哪些?現在,本站就這個問題將在下文中為大家做具體介紹。

仲裁員迴避的形式有哪些?

(1)自行迴避。自行迴避即仲裁員認為自己具有法定的迴避事由,從而主動提出迴避的請求。仲裁員的自行迴避,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該仲裁員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的自行迴避,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2)申請回避。當事人認為仲裁員具有應當迴避的事由,有權提出要求該仲裁員迴避的申請。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説理由,並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迴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當事人的迴避申請既可以用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提出。仲裁法第36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員迴避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由仲裁委會員主任決定該仲裁員是否迴避。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其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另外,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員因迴避以外的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按照仲裁法的規定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主要包括仲裁員死亡、生病、被除名以及拒絕履行職責等情形。

綜上所述,我國仲裁員迴避的形式有兩種,一是自行迴避,一是申請回避。但不管是哪種迴避方式都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同時還要經過仲裁委員會的審查後才能決定是否相關仲裁員是否迴避。更多關於仲裁員迴避的內容,請您到本站網站進行了解諮詢。

標籤:迴避 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