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中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人員適用迴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以上人員應當申請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因此,曾經擔任過該案某一審判階段審判工作人員不能再次擔任該案的審判工作,也應當迴避。而且根據有關司法精神,曾經擔任過本案偵查的人員不得再擔任本案的起訴、審判工作,曾經擔任過本案起訴工作的人員不得再擔任本案的審判工作。
二、《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二條 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
三、迴避的程序
迴避的提出,可以是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是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主動提出。迴避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説明理由。迴避申請提出後,是否准許申請,由法院院長決定。具體程序為:審判人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四、迴避的法律後果
在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決定期間,除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外,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暫停執行有關本案的職務。
法院決定同意申請人迴避申請的,被申請回避的人退出本案的審判或訴訟;法院決定駁回迴避申請而當事人申請複議的,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判或訴訟。
迴避制度是為了確保刑事審判過程的公正從而確保能夠查明真相,據實判決。迴避可以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任意時刻提出,對審判人員的迴避請求可以當庭提出。申請回避時需要同時給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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