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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服務期賠償界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服務期賠償界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服務期賠償界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服務期賠償界定是按照雙方當事人勞動合同約定來確定,但也不能超過培訓費用。《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福利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因此服務期是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勞動合同中的服務期條款可以怎麼約定

(一)設服務期有何前提條件

1、出資招用。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發生費用,如外地人才落户。

2、培訓。如員工是委託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或者參與學歷培訓、能力培訓、出國或異地培訓、進(研)修、作訪問學者等,企業為其支付各種學雜費、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生活補貼。但是,職業技能培訓不能作為設立服務期的培訓,如上崗培訓等。

3、提供其他特殊福利待遇。對此概念可做以下把握:對單位來説有出資行為,即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員工來説當是工資報酬以外的。總而言之,這種福利不是每個員工都享有的,具有特殊性。

(二)勞動合同與服務期約定是什麼關係

服務期約定是在勞動合同存在和有效的前提下籤訂。服務期約定是勞動合同的附隨合同。因此,不能不簽訂勞動合同只簽訂服務期協議。

(三)勞動合同期限少於服務期期限,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服務期限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服務期要求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但用人單位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繼續提供工作崗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因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當事人應按原勞動合同確定的條件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崗位,視為其放棄對剩餘服務期的要求,勞動關係終止。

(四)服務期賠償如何界定

約定的服務期限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由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定勞動合同,對服務期的履行方式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外又約定了服務期限的,推定服務期為雙方勞動合同的期限。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或特殊福利待遇的,對服務期限沒有特別約定的,服務期限以不超過5年為限;服務期限和折抵方法有特別約定的,按特別約定處理。但用人單位以雙方約定已工作年限不予折抵,要求勞動者承擔全部責任的,不予支持。

(五)哪些情況不能收取培訓費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當勞動合同期滿,合同自然終止時,用人單位不應收取培訓費;培訓費的賠償也不包括進單位的“入門教育”,不包括組織調動,單位為調整人員和崗位而進行的轉崗培訓。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這樣的一種狀況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只有在符合我國《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法定情形的狀況之下,才可以約定違約金,同時如果是屬於提供的專項培訓,這種情況違約的話,那麼需要按照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當中的約定來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