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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申請延期最長延期多久

仲裁案件申請延期最長延期多久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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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延期最長時間是多久

1、法院延期開庭受審限的限制,從立案之日起到審結完畢的時間不能超過《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四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

2、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按現時的法律規定,沒有正當理由是不能隨便延期的,沒有理由申請延期更加不會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