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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辦案期限審批時間是怎樣的

一、拘留時間

延長辦案期限審批時間是怎樣的

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延長一個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第一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可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第二次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案件延長審理期限的報批

第十一條 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七日以前,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刑事自訴案件,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民事案件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還需延長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行政案件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向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對於下級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辦案期限的報告,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三日前作出決定,並通知提出申請延長審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長批准延長辦案期限的,院長應當在審限屆滿前批准或者決定。

《行政監察法》第32條規定:“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並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這裏所説的特殊原因是指案情複雜、重大,收集證據難度大,或者辦案人員對如何定性、處理有重大分歧,需要進一步調查、研究、統一認識。對於一般的調查案件,決不能以“特殊原因”為藉口,拖延辦案時限、不講效率。正因為需要防止這種以“特殊原因”為藉口而拖延辦案時限的現象,《行政監察法》規定了延長辦案時限的備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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