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認定時間能否延長
根據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用人單位要是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話,需要在事故發生之後的30日內提出申請,但如果是受傷職工申請進行認定的話,則時間就比較長了一般是在事故發生之後的一年之內。但現實中可能會遇到特殊情況耽誤申請認定的時間,那此時申請工傷認定時間能否延長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申請工傷認定時間能否延長
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延長?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的地點與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機關相距甚遠,用人單位無法在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情形。
如從事遠洋運輸的職工在運輸途中發生事故,要求其所在單位在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確實難以做到等情形。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傷害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該條款只規定了受理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期限申請的可能性,而對職工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的申請,是否應當審查超期的理由,沒有明確規定。
三、工傷認定的起算時間
1、對用人單位而言,申請時限一般為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由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特殊情況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2、對個人而言,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為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的一年內。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口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但這種情況下需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才可以延長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否則認定部門就會認為超過了規定時效,此時一般是會作出不予受理認定的決定。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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