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考驗期限是多久,可撤銷減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罪犯只有在適用緩刑和假釋的時候才會涉及到考驗期的問題,如果是減刑的話,則只要符合了規定的條件,那麼就會直接進行減刑,此時並不存在一個考驗期的問題。因此有的人諮詢小編減刑考驗期限是多久,這個問題其實就是不存在的。下面本站小編就緩刑的考驗期為大家介紹一下相關知識。
一、減刑考驗期限是多久
在人民法院作出減刑裁定時,設定一定的考驗期,被減刑的服刑人員在考驗期內,沒有違規抗改和其他犯罪行為的,所減刑期才能正式有效,否則,所減刑期將被撤銷而歸於無效,這就是減刑考驗。這樣做,一方面考驗服刑人員是否真心悔過,另一方面促其繼續認真接受改造,從而促進減刑制度的良性循環。參照緩刑考驗期限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兩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減刑的考驗期比減掉的刑期多出半年比較適當,因為半年是一個被大多數人所普遍比較接受的時間段,既不太長也不太短。比如,某人被減掉了一年刑期,則該次減刑的考驗期限就為一年半;若減掉了兩年刑期,則考驗期限就為兩年半。
減刑考驗期未滿但減刑間隔期已滿,則第二次減刑繼續,減刑考驗期從第二次減刑開始計算。故當服刑人員在減刑考驗期內又被減刑或假釋的,則該次減刑考驗期應當自動終止,減刑考驗期根據又減刑期計算。另外,在減刑考驗期長於服刑人員的餘刑或減餘刑的情況下,則應與假釋一樣由當地公安機關對仍處於考驗期的服刑人員進行監管。
二、可撤銷減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減刑考驗期限內,如果發現被減刑人在原判決前還有沒被判決的罪,而且沒被判決的罪沒有超過追訴時效,應當撤銷減刑,對沒有判決的罪作出判決,將未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0條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減刑被減掉的刑期仍需執行。
(二)在減刑考驗期限內,被減刑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監管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減刑,恢復執行被減掉的刑期。
(三)如果被減刑人在減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無論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都要撤銷減刑。如果是多次減刑的,在哪次減刑的考驗期內又犯罪就撤銷哪次的減刑,對其它的減刑不作追究。對新罪按照刑罰第71條數罪併罰的規定,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四)在減刑考驗期內,若有證據證明被減刑人獲得減刑是偽裝積極,用欺詐手段得來的,則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減刑,恢復執行被減掉的刑期。
經過法院的審理如果罪犯符合了緩刑條件的話,那麼在最後判刑的時候往往也是會被適用緩刑的。但就拘役的緩刑考驗期來看與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不一樣。其中拘役考驗期最低不能低於2個月,但如果是有期徒刑的話則最低不能低於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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