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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有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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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有哪些問題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有哪些問題

實踐中,股東出於種種考慮,往往僅主張對擬轉讓股權的一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對此應如何處理,《公司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的做法也不甚統一。
肯定觀點認為法律並沒有禁止股東部分人合性,維護公司老股東的利益,老股東應有權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實際情況行使優先購買權即應視為允許。
否定觀點則認為,從法律對優先購買權行使的交易“同等條件”要求看,已經否認了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同等條件”是包括價格、標的在內的多個條件的集合,非侷限於交易價格。如果允許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轉讓方所追求的利益便無法實現。上述兩種觀點反映了不同的價值取向。
本律師認為,實踐中應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如果股東僅僅主張部分優先購買權,而受讓股東對剩餘部分願意繼續受讓的,可以認可部分優先購買的效力;如果因為股東主張部分優先購買權導致受讓股東完全放棄購買計劃的,此時則不應允許行使部分優先購買權,股東必須全部購買,否則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