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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分裂國家罪由什麼構成

一、煽動分裂國家罪由什麼構成

煽動分裂國家罪由什麼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 主義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為分裂國家而安排分散的人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統性和整體性。組織既包括預備過程中的組織,也包括實施過程中的組織。所謂策劃。是指為分裂國家而暗中密謀、策劃,實際上是處於一種犯罪預備的狀態。所謂實施,是指已經着手,個人或有組織地將策劃的內容付諸行動。組織、策劃、實施是分裂國家行為的不同形式及發展階段,都屬於法律明確規定的程度不同的實行行為。所謂分裂國家,是指破壞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其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挑撥民族關係,製造民族動 亂,搞民族 分裂,破壞各民族的團結和國家的統一;二是搞地方割據,另立偽政 府,抗拒中央的領導,破壞國家的統一。破壞國家統一是分裂國家的一種特殊形式或結果,分裂國家則是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手段。分裂國家的手段多種多樣,不論此種行為是否造成危害結果,只要行為人具有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活動事實,就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但在實際中,實施這種行為的,一般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竊據黨、政、軍重要職位的野心家、陰謀家和反動的民族主義者。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而希望或放任結果的發生。

二、哪些行為可以認定為煽動分裂國家罪

《關於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準確認定案件性質

(三)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1、組織、糾集他人,宣揚、散佈、傳播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2、出版、印刷、複製、發行載有宣揚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或者製作、印刷、複製載有宣揚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傳單、圖片、標語、報紙的;

3、通過建立、開辦、經營、管理網站、網頁、論壇、電子郵件、博客、微博、即時通訊工具、羣組、聊天室、網絡硬盤、網絡電話、手機應用軟件及其他網絡應用服務,或者利用手機、移動存儲介質、電子閲讀器等登載、張貼、複製、發送、播放、演示載有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圖書、文稿、圖片、音頻、視頻、音像製品及相關網址,宣揚、散佈、傳播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4、製作、編譯、編撰、編輯、彙編或者從境外組織、機構、個人、網站直接獲取載有宣揚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圖書、文稿、圖片、音像製品等,供他人閲讀、觀看、收聽、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傳播的;

5、設計、製造、散發、郵寄、銷售、展示含有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標識、標誌物、旗幟、徽章、服飾、器物、紀念品的;

6、以其他方式宣揚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刑法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即構成犯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構成本罪,必須有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統一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統一的行為。

標籤:分裂 國家 煽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