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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分裂國家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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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分裂國家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其作用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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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分裂國家罪立案標準是什麼樣的

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煽動分裂國家罪立案標準根據本法第106條規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進行分裂國家犯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依第103條規定從重處罰。

本條中的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積極參加的、其他參加的的界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這種犯罪的集團中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罪行比較嚴重的,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積極參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和罪惡重大的以外的,參加犯罪活動比較多或比較積極主動的犯罪分子。

其他參加者,是指除上述幾種情況以外的一般參加者,其中包括被脅迫、利誘而參加的人員。

本條對上述幾種犯罪分子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法定刑。

在其他參加的中,並不一定是對所有參加者都可依本條規定定罪處刑,其中雖是參加者但在整個犯罪過程中並未起到什麼作用,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依據本法第13條規定可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