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構成要件
軍人違反職責罪2.31W
(一)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具備軍職人員身份,不具備軍職人員身份的人犯盜竊搶奪武器彈藥、軍用物資罪,按刑法的規定處罰。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以非佔有為目的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武裝部隊對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所有權、武裝部隊對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使用權、管理權和武裝部隊戰鬥力的物質保障權。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軍職人員對部隊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盜竊搶奪的下列行為:
1、盜竊武裝部隊的武器彈藥、軍用物資;
2、搶奪武裝部隊的武器彈藥、軍用物資;
3、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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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降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在戰場上貪生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投降後為敵人效勞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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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傳、假傳軍令罪量刑標準
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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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概念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是指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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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謊報軍情罪量刑標準
故意隱瞞、謊報軍情,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