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
一、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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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騙兒童罪
根據《刑法》第262條的規定,拐騙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拐騙行為,將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帶走,從而使該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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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兩罪都有重大事故的發生,並且行為人對重大事故的發生都是一種過失的心理態度,但兩者有明顯區別:(一)犯罪主體不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主管與直接管理勞動安全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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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認定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與自然事故的界限所謂自然事故,是因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然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如雷電、暴風雨造成電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如果無人違章,純屬自然事故,不構成犯罪。如果違章行為。與自然事故相競合,如離崗時不按規定關機,遇雷擊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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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2、主觀要件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為準備實施恐怖活動而進行的準備活動,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積極為之,並且希望這種恐怖活動的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