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第一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3、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情節特別嚴重,情形包括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當代社會不論在哪一個公司工作,對公司來説都是需要維護勞動者的安全,為勞動供應者提供一個安全的生產環境,如果發生安全事故應當及時的上報,不報或者謊報安全事故將構成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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