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法院對於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怎麼處罰?

一、法院對於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怎麼處罰?

法院對於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怎麼處罰?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還需注意以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①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②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③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

④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①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②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③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危害礦山生產安全構成犯罪的人,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礦山生產經營,構成本解釋涉及的有關犯罪的,作為從重情節依法處罰。

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139條的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發生一些安全事故,那麼應當儘快的向有關部門來進行報告,只有這樣的話才能夠將損失降到最低,如果有人謊報或者是不報安全事故,導致更加嚴重的後果產生,需要對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