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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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踐中,多是會道門的道首、頭目、邪教組織的教主,以及神漢、巫婆等。會道門、邪教組織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具有明顯的職業化特徵,也就是説行為人從事迷信活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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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是指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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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考試作弊罪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九條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並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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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二)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證件,而決意實施偽造、變造和買賣的心態(三)客體本罪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