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起訴立案的標準?
尋釁滋事是一種影響社會秩序的行為,尋釁滋事行為惡劣的可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罪,那麼尋釁滋事罪起訴立案的標準是怎樣的?生活中人們常常將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混為一談,那麼這二者有什麼區別呢?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您一一解答。
一、尋釁滋事罪起訴立案的標準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尋釁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區別
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都是破壞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如下的區別:
1、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後者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2、犯罪形式不同。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後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
3、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4、犯罪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後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就尋釁滋事罪起訴立案的標準等問題為您提供的解答。相信通過小編的介紹您對尋釁滋事罪有了比較客觀的認識。小編還將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區別做了介紹,目的也是為了讓您對尋釁滋事罪有更加準確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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