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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對尋釁滋事罪處罰,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

怎麼對尋釁滋事罪處罰 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

現實生活中,對於尋釁滋事的行為也是需要達到了一定的標準之後,才能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之後才説是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那根據我國當前的法律規定來看,通常是怎樣對尋釁滋事罪處罰的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怎樣對尋釁滋事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尋釁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最新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

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具有其中一種情形的一般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種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輕傷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一般只有構成了犯罪的情況下,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刑法》中規定的不同的罪名,可以説具體的量刑標準都是不一樣的。而在對尋釁滋事罪處罰的時候,也是要遵循罪刑相適應原則,考慮到實際的犯罪情節作出對應的處罰。